一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、城商行清算中心的有关规定。熟悉掌握《支付结算办法》和《城市商业银行汇票管理办法》。政治可靠,遵纪守法,认真负责。
二、负责对银行汇票业务的复核,保证系统内往来、与城商行往来资金安全,并承担相应的复核责任。
三、必须使用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汇票专用章、汇票凭证。严格执行章、证、押三分管制度。营业终了,负责装箱加锁入保险柜保管。
四、签发行原则上使用计算机签发银行汇票,对字库缺省字或超长可使用手工签发。
五、签发行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《支付结算办法》的规定签发银行汇票,代理兑付行对持票人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,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核付款。
六、签发银行汇票时,应按支付系统有关规定向城商行清算中心传递签发信息、及时移存资金,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,应通过支付系统向城商行清算中心发送资金清算的申请,城商行清算中心经确认无误后,实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款分别汇划代理行和签发行。
七、签发行对未用退回的银行汇票,应按照《支付结算办法》的规定进行审核,并向城商行清算中心发送银行汇票退回申请。
八、提示付款期届满一个月后尚未兑付的银行汇票,城商行清算中心于提示付款期届满一个月后下一个工作日,向签发行退回汇票移存资金。
九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应日结日清,应实时关注本行备付金充足情况。
十、认真做好查询查复工作,做到“有疑必查,有查必复,查必即时,复必详尽”。
十一、银行汇票查询原则上通过支付系统办理。对于签发行和代理兑付行有一方为非上线行的查询查复,应通过特快专递办理。
十二、签发行不得拖延或不移存银行汇票资金,不得超过备付金余额签发银行汇票,不得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银行汇票资金,不得发送虚假的汇票业务处理信息骗取资金。
十三、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